浙江师范大学因公护照(通行证)管理规定

根据国家教委教外护(1993)605号文精神,为加强对因公出国(境)人员护照(通行证)的管理,现制定浙江师范大学因公护照(通行证)管理规定如下:

一、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前应将护照(通行证)号码报校外事处(港澳台办)。

二、因公出因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(通行证)交校外事处。

三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(通行证)在国内遗失,本人应立即间公安部门挂失,写出遗失经过,向发照机关报告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在国外遗失,应立即与所在国中国使 (领)馆联系。

四、回国后一个月内,无正当理由不交回因公护照(通行证)者,学校将名单报发照机关,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(通行证)作废,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(通行证)。

五、再次出国人员在办妥出国(境)任务批件后,如原护照(通行证)有效期未过,可到校外事处领取,以办出国(境)签证(签注)。

六、因公出国(境)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校外事处做好因公护照(通行证)的回收与管理工作。在护照(通行证)管理方面出现问题,将按情节轻重,追究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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